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