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