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