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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