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