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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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