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申请终止使用频率的;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同时收回无线电频率。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