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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