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