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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