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明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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