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将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合格擅自组织实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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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