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A类通用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要求履行飞行场地、目视助航设施、机坪(停泊区)和净空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要求防范鸟击及动物侵入风险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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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