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未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在备案过程中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未定期核对备案信息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