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