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未在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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