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已经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已经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