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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