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通用机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