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飞行区指标I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