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分为A1级、A2级两级。 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机上所有人数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以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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