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同步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的5日内,将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2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同步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机场关闭运营后的5日内,将机场使用许可证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