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及时公布: (一)机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注销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及时公布: (一)机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机场使用许可的; (二)机场运营人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机场使用许可无法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