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部分的说明资料: (一)机场名称; (二)机场所有人; (三)机场运营人; (四)机场飞行场地物理特性类型; (五)机场服务保障等级划分级别; (六)飞行区或者飞行场地指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机场使用许可证载明的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部分的说明资料: (一)机场名称; (二)机场所有人; (三)机场运营人; (四)机场飞行场地物理特性类型; (五)机场服务保障等级划分级别; (六)飞行区或者飞行场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