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机场运营人报送的手册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手册经审查合格后,由负责审查的监察员签字,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时一并生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机场运营人报送的手册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手册经审查合格后,由负责审查的监察员签字,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时一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