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对机场运营人报送的手册进行审查时,应当对手册的格式以及内容与规章、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手册经审查合格后,由负责审查的监察员签字,并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发放机场使用许可证时一并生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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