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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