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