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三)机场运营人身份、机场产权或者委托运营的相关材料; (四)机场运营人的负责人、与机场运行安全有关的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符合规定的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机场运营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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