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第三十四条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 (二)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二节 使用许可
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飞行场地的飞行条件、净空保护和场地条件等,满足开展相应运营业务的需要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与邻近机场具有相容性; (二)具有安全和运营管理的机构、人员、制度及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三)设置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的,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