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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