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第二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村屯的,可以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 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其二级专名可以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者所属单位名称,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一般不应含有“高架”二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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