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第二十八条
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村屯的,可以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 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其二级专名可以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者所属单位名称,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一般不应含有“高架”二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通用机场的一级专名应当与机场所在地的市、州、盟、县、区、旗的名称相一致;二级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区、旗、乡、镇、街道、村的名称,机场确实不在乡镇或者村屯的,可以使用所在地的农、林、牧、渔、港等场名称。 位于城市市区内的直升机场,其二级专名可以使用所在地建筑物或者所属单位名称,高架直升机场名称中一般不应含有“高架”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