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 通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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