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第二十七条
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 通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名称、使用许可及备案管理 / 第一节 名 称
通用机场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一般由机场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组成,分为一级专名和二级专名。通名应当为机场、直升机场或者水上机场。 通用机场名称不得重名,同时应当避免同音、歧义和使用生僻字或者贬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