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四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其受理监督的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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