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四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定获得台(站)址的技术审查意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运行需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四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验收
通用机场建设有通信、导航、监视等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民航通信导航监视有关规定获得台(站)址的技术审查意见,确保台(站)设置场地和电磁环境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运行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