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三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以机场道面建设为主体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其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通用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水上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等作为附属工程的通用机场建设工程,其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其主体工程的有关规定,机场的标志标线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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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