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