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委托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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