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出具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