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五条

飞行区指标I达到2的跑道型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书、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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