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管理 / 第二节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编制内容及设计深度要求,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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