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九条

船员职能根据分工分为: (一)航行; (二)货物操作和积载; (三)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 (四)轮机工程; (五)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六)维护和修理; (七)无线电通信。 船员职能根据技术要求分为: (一)管理级; (二)操作级; (三)支持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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