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七条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培训的人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逐步进行规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