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海船在内河行驶,其船长、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通过相应的考试,并经航线签注,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内河船舶船员,通过相应的培训、考试,并经航线签注,可以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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