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的权限: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的; (二)超越权限开展适任考试或者签发适任证书的; (三)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签发适任证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