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