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对负有责任的船员适任能力进行考核: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二)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三)违反航行规则的;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对船员进行适任能力考核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的船员适任要求通过抽考、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对于考核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适任证书或者承认签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