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