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特免证明第三十八条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