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特免证明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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