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适任考试第三十二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