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三十二条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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