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七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发证申请,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