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六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除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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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