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