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四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所载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提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七)(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本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材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