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