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二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二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三)身份证件;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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