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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