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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