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